凡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或是能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改良物,都要固定課徵的財產稅,亦即無論是否為違章建築,只要是房屋或建築改良物者皆一律應課徵房屋稅。

開徵時間: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計算方式:
1.住家:房屋現值×1.2%
2.營業:房屋現值×3%
3.非住家、營業:房屋現值×2%

免稅情形:
私有房屋免徵房屋稅之規定:
1.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房屋。 
2.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房屋。 
3.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 
4.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
5.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 
6.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7.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0%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8.住家房屋現值在十萬元以下者。上項標準如遇房屋標準價格依第11條第2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物價指數增減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
9.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私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之規定:
1.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2.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3.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4.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0%以上不及50%之房屋。第1項第7款免徵之房屋稅及第2項第4款減徵之房屋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