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財產交易所得稅

 

 

 當期公告現值: 元/每平方公尺
前次移轉現值: 元/每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查詢
面積: 平方公尺
持分: /
物價指數: %•物價指數查詢
土地持有年限: 自用 一般
 
 
土地增值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則免徵土地增值稅。

計算方式:土地漲價總數額累進計算 × 稅率。
1.一般土地稅率:20%、30%、40%(長期持有可享打折優惠)
2.自用住宅稅率:10%

免稅情形:
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土地,可免徵增值稅。
1.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2.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
3.被徵收之土地。
4.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予需地機關者。
5.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他地價者。
6.依都市計劃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前之移轉。
7.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但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限:A.受贈人為財團法人。B.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C.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不課徵增值稅規定
1.夫妻間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減徵增值稅規定
1.因土地位於重劃區,已繳過重劃費用,如為重劃後第一次出售 ,增值稅可減徵40%。
2.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但不得超現應繳增值稅總額之 5%)可從應繳之增值稅中扣除。
依民國八十年八月十六日修正之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第五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土地期間,經重新規定地價者,其增繳之地價稅,自重新規定地價起(按新地價核計之稅額)每繳納一年地價稅抵繳該筆土地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百分之一(繳納半年者,抵繳百分之零點五)。如納稅義務人申請按實際增繳稅額抵繳其應納土地增值稅者,應檢附地價稅繳納收據,送該管稽徵機關按實抵繳。